FAQ 01 · 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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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問題按公司事項與相關服務整理,並連結相應官方資料,方便您按需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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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涵蓋公司成立、法定合規、公司變更、商業登記、稅務及審計、公司停運、注銷及清盤、文件使用、第 88 條及離岸協調等事項。每條問答均附上相關的官方資料來源,讓您可按需要核對。
官方資料來源 本頁依據公司註冊處、稅務局、香港電子法例、金管局、司法機構及相關海外官方機關的公開資料整理;請以官方最新頁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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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02 · 公司成立
公司名稱註冊後,是否等同取得商標保護?如通過更改名稱決議,何時正式生效?
不等同。公司名稱登記與商標註冊屬不同制度;公司名稱獲登記,並不表示已取得商標權,商標須另向知識產權署申請。公司通過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後,須在決議通過後 15 日內交付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NNC2)及所需費用;新名稱由公司註冊處簽發「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的日期起生效。FAQ 03 · 法定合規
本地私人公司周年申報表何時提交?股東資料是否包括在內?
本地私人公司(成立或遷冊當年除外)須在成立為法團或遷冊周年日後 42 日內,以周年申報表(NAR1)向公司註冊處申報並繳付每年登記費。申報表載列截至製備日期的公司資料,包括註冊辦事處、股東、董事及公司秘書資料。可郵遞、親身或經電子服務網站提交;印本 NAR1 須由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FAQ 04 · 法定合規
周年申報表遲交或未交,會有甚麼實際後果?
私人公司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NAR1),除須繳交按逾期期間遞增的登記費(現行官方資料列為 870 至 3,480 港元)外,公司及每名責任人亦可能被檢控。定罪後,每次失責最高可被罰款 50,000 港元;持續失責可另按日最高罰款 1,000 港元。補交欠交申報表,並不會自動撤回已發出的傳票。FAQ 05 · 法定合規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是否要交公司註冊處?公司秘書要留意甚麼?
香港成立的公司及經遷冊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須識別重要控制人並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供執法人員查閱;SCR本身不用交付公司註冊處。若SCR不在註冊辦事處備存,須在首次備存或備存地點更改後 15 日內交付登記冊及公司紀錄備存地點通知書(NR2)。公司亦須指定至少一名合資格的指定代表。重要控制人身分及指定代表資格須按個案事實和適用規定核對。FAQ 06 · 法定合規
公司紀錄及法定登記冊應如何備存?是否有保存年期?
公司應按《公司條例》備存法定公司紀錄。董事及公司秘書登記冊可備存於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規定其他地方;前成員紀錄須至少保存 10 年。決議、成員大會紀錄及一人成員公司的書面決定,亦須由相關日期起至少保存 10 年。FAQ 07 · 法定合規
「暫時沒有營業」是否等於法例下的不活動公司?
不等於。私人公司須通過特別決議宣布不活動,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登記;生效日為交付日或決議指明的較後日期。不活動期間可獲豁免交付周年申報表,但註冊辦事處、董事及公司秘書資料變更仍須申報。公司如交付恢復活動決議或發生會計交易,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即使公司沒有營運,商業登記一般仍須持有至公司解散或撤銷註冊。FAQ 08 · 公司變更
董事或公司秘書委任、停任或資料更改,須提交哪些表格及期限?
本地公司如委任或停任董事、公司秘書,須在變更後 15 日內交付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ND2A);如只是更改已登記詳情,則須在變更後 15 日內交付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詳情通知書(ND2B)。新任董事須按程序作出出任同意。電子提交的簽署、使用者資格及表格要求,應以提交時的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系統為準。FAQ 09 · 公司變更
更改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地址,是否要分別通知公司註冊處及稅務局?
註冊辦事處地址變更後,須在 15 日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NR1)。如業務地址亦有更改,須在業務地址變更後 1 個月內以書面或業務地址變更通知書(IRC3111A)通知商業登記署。使用 NR1 電子服務時,可選擇由公司註冊處代通知稅務局的一站式服務;此安排不取代按個案需要作出的稅務或其他申報。FAQ 10 · 公司變更
股份配發或股份轉讓,是否都要即時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表格?
不一定。股份配發須在配發後1個月內以股份配發申報書(NSC1)向公司註冊處登記,並載列配發股份及獲配發人等資料。股份轉讓則無須在轉讓時交付指定表格,但公司須在轉讓後製備的首份周年申報表中申報。股份轉讓文件、印花稅、公司章程及內部登記等事項,仍須按適用規定和個案處理。FAQ 11 · 商業登記/分行
獨資或合夥業務何時申請商業登記,應用哪份表格?
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基金除外)及分行業務,須在開業後 1 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尚未開始或不存在的業務,商業登記署不會接納申請。獨資一般使用表格 1(a)、合夥使用 1(c)、分行使用 1(d),並須按官方要求提交身分證明、訂明表格及費用。合資格人士亦可經「稅務易」提交。FAQ 12 · 商業登記/分行
商業登記證如何續證?收不到繳款通知書怎麼辦?
商業登記署通常在續證生效月份前約 1 個月的月中發出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繳清通知書列明款項後,通知書即成為有效商業登記證。如在現有證書屆滿後仍未收到通知書,應在屆滿後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按官方程序,亦可親身、郵寄或經「稅務易」換領及下載。FAQ 13 · 商業登記/分行
業務地址、名稱、性質或合夥人更改後,何時及如何通知?
業務地址、名稱或性質更改,以及合夥人加入或退出,均須在更改後 1 個月內通知商業登記署。地址一般使用業務地址變更通知書(IRC3111A)、名稱使用業務名稱變更通知書(IRC3110A)、業務性質使用業務性質變更通知書(IRBR193);合夥人變更使用商業登記-合夥人變更通知書(IRBR64),並須按官方規定由有關人士簽署及附交所需身分文件。可親身、郵寄或經「稅務易」提交,不能以傳真提交。FAQ 14 · 商業登記/分行
開設或結束分行,商業登記上要注意甚麼?
分行業務須另行辦理商業登記,申請表格為 1(d);同一業務的每個額外業務名稱亦會作為分行登記。若結束業務或任何分行,須在結業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列明商業/分行登記號碼、名稱、地址及結業日期,並提供結業後通訊資料。可使用結束業務通知書(IRC3113)或經「稅務易」提交;登記費及徵費須繳至包括結業年度。FAQ 15 · 稅務及審計
公司收到利得稅報稅表,通常要用哪份表格及提交甚麼文件?
香港公司一般使用「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並須按報稅表及附註完整填報。若公司在基準期有總收入,通常須連同財務報表、稅務計算及適用的指定補充表格等支持文件一併提交。實際提交期限以稅務局發出的通知書為準;部分補充表格及電子申報安排須按相關課稅年度核對。FAQ 16 · 稅務及審計
公司利得稅報稅是否一定要附上審計帳目?
一般情況下,法團報送利得稅時須提交經核證的財務狀況表、損益表,以及在香港或其他法律要求、或已編製時的核數師報告。官方指引亦列出若干例外,包括已按《公司條例》成為不活動公司的公司、註冊地法律不要求審計且未編製核數師報告的公司,以及符合指定資料要求的香港外國公司分行。是否適用例外須按公司狀況及適用法規判斷。FAQ 17 · 稅務及審計
公司應保存哪些利得稅及業務紀錄?保存多久?
在香港經營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人,須以中文或英文保存足以讓應評稅利潤容易確定的紀錄,包括帳簿、收支資料、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以及資產負債和貨品或服務交易紀錄。紀錄一般須保存不少於 7 年。未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最高可被罰款 100,000 港元。FAQ 18 · 稅務及審計
公司沒有收到利得稅報稅表,是否仍須通知稅務局?收到來函又應怎樣處理?
如公司已開始或重新取得應評稅利潤,但尚未收到報稅表,須在該課稅年度基準期結束後 4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如已收到報稅表,即使認為毋須繳稅,仍須在報稅表列明期限內完成及提交。收到稅務局來函時,應先核對該函件所列要求、文件及期限;一般行政回覆不能代替稅務或法律專業判斷。FAQ 19 · 停運、注銷及清盤
甚麼情況下可申請注銷公司?
本頁所稱注銷公司,是指官方程序中的撤銷公司註冊。此程序只適用於符合條件的本地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且須屬不營運、具償付能力的公司。官方條件包括:全體成員同意、申請前 3 個月沒有營業、沒有未清償負債或法律程序、已取得稅務局不反對通知書,以及在申請前妥善處置公司資產。停止營業後並不會自動完成撤銷公司註冊。FAQ 20 · 停運、注銷及清盤
辦理注銷公司時,NDR1 及稅務局不反對通知書有甚麼期限和程序?
申請人應先向稅務局以根據《稅務條例》第88B條要求發出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IR1263)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其後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NDR1)。NDR1必須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3個月內提交,並附上通知書及公司註冊處所列費用。電子提交時,申請人(董事或公司秘書)須按系統要求核證通知書副本;逾期或資料不完整時,應按當時官方程序再作核對。FAQ 21 · 停運、注銷及清盤
公司停止營業,應辦理注銷公司還是清盤?
停止營業不等於公司已結束,也不會自動取消公司責任。官方所稱撤銷公司註冊,是供符合條件、不營運而具償付能力公司的簡化解散程序;清盤則是清理帳目、變現資產及分派淨資產的法定程序。若公司仍有債務、資產、法律程序或爭議,不應把注銷公司當作清盤的替代品,應按個案取得適當法律、清盤、會計或稅務專業意見。FAQ 22 · 公司文件與查冊
香港公司查冊可查閱哪些資料?是否一定要開立帳戶?
公眾可透過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或親身到電子服務中心,查閱公司登記冊內的現況資料及已登記文件影像紀錄。電子查冊可用帳戶或無帳戶使用者身分進行;官方資料並沒有要求必須訂用帳戶。查閱範圍及可提供資料,以相關登記冊和公司註冊處電子系統所示為準。FAQ 23 · 公司文件與查冊
公司資料報告、文件影像紀錄及經核證副本有何分別?
公司資料報告主要呈現公司現況及主要資料摘要;文件索引則用來選取已登記文件的影像紀錄。影像紀錄可聯線閱覽或下載,而網上訂購的影像紀錄經核證副本只可以印文本方式領取。申請前應先向銀行、會計師或收件機構核對其要求的文件種類;一般影像紀錄不應宣稱為政府經核證副本。FAQ 24 · 公司文件與查冊
訂購公司文件影像紀錄後,何時可下載?下載資料會保存多久?
在電子服務網站完成付款後,已訂購項目通常於 5 分鐘內可供下載;影像紀錄在下載區保存 7 個公曆日。訂購前應保存電子收據及下載編碼,無帳戶使用者尤其需要依收據資料進入下載區。離開查冊結果頁面後,未先保存的查冊結果不能再次閱覽。FAQ 25 · 公司文件與查冊
公司可否以電子方式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文件?哪些人可以使用?
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提供全日 24 小時電子交付,可提交《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指明的 91 款表格及相關文件,並可個別或大量提交。電子服務網站註冊用戶可使用相關服務;已登記「智方便+」人士亦可電子提交部分常用表格。實際適用範圍、簽署安排及最新表格要求,須按官方系統和表格核對。FAQ 26 · 銀行及決議文件
銀行開立公司戶口,是否有一套香港統一的文件清單?
沒有一套適用所有銀行的統一清單。金管局列舉的公司身分、註冊辦事處、實益擁有人、業務及帳戶用途、授權人士等資料,只屬一般參考;銀行會按本身政策、風險評估及個案要求索取其他文件。開戶批核由銀行決定,不能把一般銀行慣例當作法定要求或批核保證。FAQ 27 · 銀行及決議文件
香港有限公司是否法律上必須備有或使用公司法團印章?
不是。根據《公司條例》,保存及使用法團印章屬選擇性安排;即使公司保留印章,也不代表每份文件都必須加蓋。若選擇用印章,須按公司章程加蓋;公司亦可按法例所列的簽署方式簽立文件。銀行如另有文件格式要求,屬其個別程序,並不等同普遍法定要求。FAQ 28 · 銀行及決議文件
銀行要求董事會決議時,公司是否可以用書面決議?決議紀錄要保存多久?
是否以董事會議決議或書面董事決議處理,須按公司章程、事項性質及銀行要求核對;不能只因銀行索取文件,便推定某一格式是唯一法定格式。公司必須記錄董事會議的所有程序及不經會議通過的董事決議,並由公司自會議或決議日期起保存至少 10 年。此為公司紀錄責任,不代表銀行必然接受任何自擬格式。FAQ 29 · 海外使用文件
香港公司文件送往《海牙公約》成員地區,何時需要高等法院文件加簽?
如收件方位於適用《海牙公約》安排的地區並要求加簽,可按香港司法機構的文件加簽程序辦理。加簽不是翻譯,也不是核實文件內容;其主要核對指定公職人士或法律公證人的簽署/印章。公司註冊處證書正本申請加簽時,另須附上 3 個工作天內的查閱公司資料打印本。每項費用為 125 港元,一般需時 2 個工作天,沒有即日加急程序。收件方要求應先予核對。FAQ 30 · 海外使用文件
如何取得香港公司註冊處文件的正式副本?
可先透過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或親身到電子服務中心,查閱公司現況資料及已登記文件影像紀錄;其後可訂購已登記文件及查冊報告的經核證副本,或申請「公司迄今仍註冊證書」。實際可訂購的文件種類、收取方式及費用,應以公司註冊處當時的官方服務資料為準。FAQ 31 · 海外使用文件
文件翻譯是否等同文件認證或高等法院加簽?
不等同。翻譯是把文件內容轉換成另一語言;認證或加簽則是按指定機制核對副本、簽署或印章。香港司法機構的「認證譯文服務」明確針對香港各級法院訴訟中使用的文件或證物,並一般只接受來源文件的核證真本。海外機構是否接受其他翻譯形式,須以收件方要求為準。FAQ 32 · 海外使用文件
電子加簽可否由一般公司直接申請?加簽文件有甚麼期限要留意?
香港司法機構的電子加簽申請,由已登記使用電子加簽服務的法律公證人提交數碼簽署文件並網上繳費;一般公司不能把普通公司文件直接以電子方式提交。電子加簽一般需時約 2 個工作天,結果文件須在 21 天下載期限內取得;紙本加簽則按高等法院登記處程序辦理。FAQ 33 · 第 88 條
甚麼機構或信託可申請《稅務條例》第 88 條免稅資格?
第 88 條適用於具公共性質、並完全為慈善目的成立的機構或信託;「非牟利」或志願團體本身不等於慈善機構。申請時須以書面管治文件清楚列明慈善宗旨及相關管治安排,並由稅務局按個案審核;是否符合資格不能預先保證。FAQ 34 · 第 88 條
申請第 88 條免稅資格要用甚麼表格及如何提交?
新申請須填寫 C.D.22「第 88 條免稅資格認可申請書」,並按情況附上 C.D.22A 附件及 C.D.22B「申請人須知」所列文件,例如管治文件、活動資料、成員或管治機構名單及財務報表。申請連同文件須寄交稅務局局長(G.P.O. Box 132, Hong Kong);資料不足的申請會退回跟進。FAQ 35 · 第 88 條
提交完整申請後,稅務局是否有法定審批期限?
稅務局表示,如申請已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且毋須向申請人索取進一步資料,部門致力於在收到申請日起 4 個月內回覆。這是官方服務目標式表述,並非保證批核或固定法定審批期限;資料不足或須補充時,實際處理時間可能不同。FAQ 36 · 第 88 條
慈善機構有營商或出租物業收入,是否一律享有第 88 條免稅?
不一定。若慈善機構經營貿易或業務,相關利潤須同時符合適用條件,包括全部只用於慈善目的、並非主要在香港以外支出,以及該業務是在實際履行已表明宗旨的過程中進行,或主要由受益人員從事。僅把利潤撥作慈善用途,並不足以符合條件;是否適用須按完整事實判斷。FAQ 37 · 離岸協調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公司年度財務申報由誰處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怎樣協助?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金融服務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指出,每間 BVI Business Company 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 9 個月內,向其註冊代理提交年度財務申報。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協助整理財務及公司資料、核對日期、轉交文件和跟進回覆;但不能取代 BVI 註冊代理接收法定申報或作當地專業判斷。實際提交及任何豁免,須由當地代理按最新要求確認。FAQ 38 · 離岸協調
開曼群島公司年度申報及年費何時到期?香港可協調哪些工作?
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General Registry)資料顯示,年度申報及年費自註冊後首個 1 月起每年到期,提交截止為 3 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下午 5 時;可透過開曼群島商業服務平台(Cayman Business Portal,CBP)輸入資料,或按適用程序使用公司行政平台(Corporate Administration Platform,CAP)表格。香港可協助整理資料、提醒期限及轉交當地代理,但不代替註冊處或當地代理提交及付款。不同公司類別或制度可能另有要求。FAQ 39 · 離岸協調
開曼群島公司如涉及 CRS 或 FATCA,香港服務提供者能否代為申報?
是否屬開曼群島金融機構及是否有申報義務,須按當地規則判定。開曼群島國際稅務合作部(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DITC)公布的2026年度(就2025曆年)安排中,共同匯報標準(CRS)/《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註冊通知截止為4月30日、申報(包括CRS Filing Declaration)為7月31日、CRS Compliance Form為9月15日。香港可協助整理資料及協調;Portal提交則須由獲授權的主要聯絡人(Principal Point of Contact,PPoC)或Secondary User處理,不能把協調支援表述為稅務分類、法定申報或結果保證。FAQ 40 · 離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