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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年份:2025文章类型:法例及制度更新主要分类:年度申报及公司秘书发布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资料核对:2026 年 10 月 29 日

WELLPROS / 香港公司服务历史

2025年公司通讯无纸化新安排:网站默示同意、通知与成员保障

历史年份:2025 | 资料核对:2026-10-29 | Draft・未发布

抽象展示公司网站、分流的通讯路径与可选纸本副本的原创编辑插画构想
原创编辑插画构想,非历史照片、非官方文件;本隔离草稿不附图像档。 原创编辑插画于2026年制作,并非官方文件、政府网站截图或历史照片。

三个日期,三个不同意义

这次修订的时间线不应混为一谈。《2025年公司(修订)条例》在2025年1月17日刊宪;公司注册处在2025年2月21日发出第3/2025号外部通告,说明面向公司通讯无纸化的安排;相关修订则在2025年4月17日生效。把刊宪、官方通告和生效日分开,才可准确理解这次制度转变。

修订适用于在香港成立的上市及非上市公司。它处理的是公司向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提供某些法例要求或准许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不是公司向政府机关递交文件的程序。本文因而只聚焦第622章下的公司通讯安排,而不把不同性质的电子服务混作同一制度。

官方来源:《2025年公司(修订)条例》刊宪文本 · 公司注册处:推动公司无纸化通讯的宪报公告 · 公司注册处第3/2025号外部通告 · 公司注册处:推动公司无纸化通讯制度概要

2025年前已有电子通讯,新增的是另一个选项

把2025年写成香港公司首次可以电子通讯,并不准确。公司注册处指出,第622章中关于电子通讯的条文早已存在;公司在取得事先同意后,本来已可用电子方式提供通讯,或把文件或资料放在网站供人取得。因此,旧制并非一律纸本,也并非一律不能使用网站。

2025年修订的历史意义,在于新增可选的网站通讯默示同意机制。公司可按本身情况继续使用明示同意、视作同意,或采用新的默示同意安排。它不是强制每间公司改为网站通讯,更不是自动把所有现有公司文件程序无纸化。是否采用,仍须先看适用对象及公司本身的文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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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同意有明确对象,也有先决文件条件

新机制只可用于公司向其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提供适用法例要求或准许提供的文件或资料。对成员而言,公司章程须有一般容许以网站提供公司通讯的条文;对债权证持有人而言,债权证文书须有相应条文,或由等同债权证持有人按该文书作出的决议提供基础。这些是采用机制前须核对的条件。

章程中仅有可使用电子形式通讯的文字,未必等同已有网站通讯条文。官方资料把网站通讯与第831条所指的电子形式通讯分开处理。至于成员及债权证持有人以外的人士,公司若要经网站提供通讯,仍须取得对方明示同意。故此,不能把一项概括的电子通讯授权延伸到所有收件人和所有网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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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通知是机制的一部分,不是可省略的行政步骤

公司决定采用默示同意前,须向每名相关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个别发出一次性通知。通知需要交代公司会持续以网站提供通讯,并列出网站地址、文件或资料可在网站哪个位置取得,以及取得的方法。同时,通知亦须说明收件人要求电子副本或硬本副本的权利。这些内容使收件人知道安排已改变,也知道如何行使选择。

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公司未获同意以电子方式通讯或没有相关电子邮件地址,通知还须附有官方所述的邀请。日后新加入的成员,同样要先获个别一次性通知,公司才可对其援用默示同意机制。这表示公司不能只在网站放置一则通用公告,便视为所有现有或日后收件人已知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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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上载后是否另行通知,取决于公司类型和既有同意

采用默示同意后,网站上载并不一概免除后续通知。上市公司在每次把新的公司通讯放上网站后,毋须再另行通知相关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这是制度就上市公司设定的处理方式,但不应直接套用到所有香港公司。

非上市公司原则上仍要在每次上载后作出另行通知。只有当相关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已事先明示同意免除该项逐次通知,而且尚未撤回同意,公司才可不作另行通知。因此,「文件已上网」本身不足以概括所有非上市公司的法定处理;公司须分辨采用的是哪一种同意安排,并按收件人的状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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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可读、可保留与副本权利,构成收件人保障

以网站提供的文件或资料,须以让收件人可阅读并可保留副本的形式提供。文件亦须在适用条文指定的期间维持在网站;若条文没有订明期间,通常是由另行通知日起计28日,或在毋须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由首次上载日起计28日。若未符合相关法定要求,文件或资料不会被视为已送交或提供。

成员及债权证持有人并非因默示同意而失去选择。他们可按第822条撤回同意。文件以网站方式提供后,收件人可在视作收到后28日内要求免费电子副本;公司一般须在收到要求后21日内提供,如文件要求对方采取行动,期限则为7日。原有要求硬本副本的权利亦继续保留。这些期限和权利,是新安排不能只以「节省纸张」概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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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章程更新,不等于既有公司的章程自动改变

配合修订,《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亦作出更新,便利在第622章下新成立并采用相关范本章程的公司使用默示同意机制。公司注册处列出公众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应范本条文,反映立法同时处理新公司的章程起点。

不过,既有公司不能因范本更新便假定本身章程已经符合网站通讯的条件。旧公司使用甚么章程、章程是否曾被修改,以及债权证文书是否载有相关安排,都要按实际文件核对。这正是2025年修订与公司日常记录工作相连之处:新的选项存在,并不等于每间公司已具备使用它的文件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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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作业指引可改善网站通讯,但不取代法定条件

公司注册处的良好作业指引可协助公司设计网站通讯流程,却不是法律意见,也不会改写法定责任。指引建议采用网站通讯的公司提升网页无障碍程度,并鼓励采用WCAG 2.2 AA或以上标准;它亦提及网络安全和反诈骗等考虑。这些属官方建议,不能写成修订新增的逐项强制要求。

从制度沿革看,2025年的重点不是以网站取代所有通知,而是在既有电子通讯制度上增加受条件限制的默示同意选项。公司若考虑采用,应先按本身章程或债权证文书、收件人范围、一次性通知、后续通知及副本要求核对安排;再把无障碍、网络安全和纪录保存等良好作业纳入内部流程。法定条件与内部做法分开处理,才能保留制度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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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所有香港公司是否必须改用网站通讯?

不是。2025年修订提供可选的默示同意机制,公司可按本身情况沿用原有的明示同意或视作同意安排,亦可在符合条件下采用新机制。

章程写明可以电子邮件,是否已足够使用网站默示同意?

未必足够。官方资料区分电子形式通讯与网站通讯。公司应核对章程是否有一般容许以网站提供公司通讯的条文;涉及债权证持有人时,亦须核对债权证文书或相关决议。

非上市公司把文件上载网站后,是否一定毋须另行通知?

不是。非上市公司原则上仍须逐次另行通知。只有相关收件人已事先明示同意免除逐次通知,且未撤回同意,才可免除该项要求。

收件人可否要求网站文件的副本?

可以。在法定条件下,收件人可在视作收到后28日内要求免费电子副本;公司一般须在21日内提供,如文件要求收件人采取行动则为7日。要求硬本副本的既有权利亦保留。

官方资料来源

本文为制度及服务历史回顾。实际办理须以当时适用法例、官方指定表格及最新官方要求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