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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香港公司撤销注册制度诞生:公司不再营运可以怎样结束?
历史事件年份:1999|历史事件日期:1999-11-11|网站发布日期:2026-10-17
1999年引入的法定撤销注册机制,是公司结束安排的一段历史。今天申请时,必须以现行《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5部和最新官方表格为准。
1999年的历史制度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在1999年引入旧《公司条例》第291AA条下的撤销注册安排;相关制度于1999年11月11日实施。这是历史背景,不能把当年的条文当作现行完整规则。
官方依据:公司注册处1999–2000年报
现行撤销注册的基本条件
现行《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5部下,撤销注册一般涉及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本地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须按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注册申请书(NDR1)第2D项核对所有条件,包括全体成员同意、在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营运、没有未清偿债务、没有未完成诉讼、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以及涉及附属公司时的适用限制。
程序亦涉及向税务局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取得通知书后,须在指定期限内把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注册申请书(NDR1)及通知书交付公司注册处。公司、董事或成员可按适用规定提出申请,并非只有公司本身可以处理。
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及清盘并不相同
撤销注册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按程序申请;剔除注册涉及公司注册处在法定权力下的处理;清盘则属另一套处理资产、债务及公司终止的程序。三者不可以互相代替。
公司有资产、债务、法律程序或其他未完成事项时,应先按个案核对是否适合撤销注册,不应把不交年度申报视为结束公司的方式。
官方依据:清盘、注销、停运服务
历史制度与现行申请要分开保存
处理旧公司纪录时,应把1999年的历史条文、现行第622章第15部、税务局不反对通知书及NDR1程序分开记录,避免将历史制度误写为今天的完整申请条件。
官方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
常见问题
停止营业是否等于已撤销注册?
不是。停止营业不会自动终止公司法人身分;是否符合现行撤销注册条件须按官方要求和公司实况核对。
撤销注册是否等于清盘?
不是。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及清盘是不同制度,适用条件及后果不同。
官方参考资料
本文为香港公司制度的历史回顾及一般资料,并非法律、税务、会计或其他专业意见。历史事件日期与本页实际发布日期并不相同;现行程序须以适用法例及官方最新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