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公司實務文章香港公司制度與業界動態
事件年份:1999文章類型:法例及制度更新主要分類:清盤、注銷及停運發布日期:2026 年 10 月 17 日資料核對:202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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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香港公司撤銷註冊制度誕生:公司不再營運可以怎樣結束?

歷史事件年份:1999|歷史事件日期:1999-11-11|網站發佈日期:2026-10-17

1999年引入的法定撤銷註冊機制,是公司結束安排的一段歷史。今天申請時,必須以現行《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5部和最新官方表格為準。

1999年的歷史制度

《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在1999年引入舊《公司條例》第291AA條下的撤銷註冊安排;相關制度於1999年11月11日實施。這是歷史背景,不能把當年的條文當作現行完整規則。

官方依據:公司註冊處1999–2000年報

現行撤銷註冊的基本條件

現行《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5部下,撤銷註冊一般涉及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本地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申請人須按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NDR1)第2D項核對所有條件,包括全體成員同意、在申請前3個月內沒有營運、沒有未清償債務、沒有未完成訴訟、沒有位於香港的不動產,以及涉及附屬公司時的適用限制。

程序亦涉及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取得通知書後,須在指定期限內把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NDR1)及通知書交付公司註冊處。公司、董事或成員可按適用規定提出申請,並非只有公司本身可以處理。

官方依據:公司註冊處:撤銷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公司的註冊 · 公司註冊處:撤銷註冊、剔除註冊及清盤 FAQ

撤銷註冊、剔除註冊及清盤並不相同

撤銷註冊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按程序申請;剔除註冊涉及公司註冊處在法定權力下的處理;清盤則屬另一套處理資產、債務及公司終止的程序。三者不可以互相代替。

公司有資產、債務、法律程序或其他未完成事項時,應先按個案核對是否適合撤銷註冊,不應把不交周年申報視為結束公司的方式。

官方依據:清盤、注銷、停運服務

歷史制度與現行申請要分開保存

處理舊公司紀錄時,應把1999年的歷史條文、現行第622章第15部、稅務局不反對通知書及NDR1程序分開記錄,避免將歷史制度誤寫為今天的完整申請條件。

官方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

常見問題

停止營業是否等於已撤銷註冊?

不是。停止營業不會自動終止公司法人身分;是否符合現行撤銷註冊條件須按官方要求和公司實況核對。

撤銷註冊是否等於清盤?

不是。撤銷註冊、剔除註冊及清盤是不同制度,適用條件及後果不同。

官方參考資料

公司註冊處1999–2000年報

公司註冊處:撤銷註冊服務

《公司條例》(第622章)

本文為香港公司制度的歷史回顧及一般資料,並非法律、稅務、會計或其他專業意見。歷史事件日期與本頁實際發布日期並不相同;現行程序須以適用法例及官方最新指引為準。